(2010年12月7日)
詹思禄 主教

受大会主席团委托,现向大会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的修改情况作以下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本届代表会议的章程修改(草案)广泛征求各省、市、区天主教“两会”和部分主教、神父的意见,并经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扩大会议多次讨论和审阅,反复修改而成。
此次修改两个章程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六年来,我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方面发展迅速。当前,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协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努力奋斗。党和政府对宗教界提出新要求,要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原章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应体现时代特征,故予以修改。
二、自第七次代表会议以来,中国天主教会取得长足发展,教会牧灵福传事业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原章程中有些观念和规定己经落后于教会发展的需求,应与时俱进,故予以修改调整。
现将两个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
为响应新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宗教界提出的“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新要求,在宗旨中都增加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和“为社会和谐做贡献”等内容,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为了消除部分神长教友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误解,驳斥境外势力的诬蔑和攻击,团结教育广大神长教友更好地理解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两个章程第三条宗旨部分,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即“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第二章任务范围
为了使爱国会和主教团的任务更切合时代要求,更为清晰明确,对爱国会和主教团的任务范围做了一定的调整和补充,爱国会任务由原来的6款增至1O款,主教团任务由原来的6款增至8款。(见爱国会章程和主教团章程第二章第六条)
在爱国会任务方面,为突出它在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加了“在全国天主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思想教育,确立教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同时增加了它在建章立制、培养人才、社会服务、教会自养等方面的任务内容,以更加适应当前形势下天主教事业的发展现状。
在主教团任务方面,为强调其在牧灵福传上的训导作用,增加了“根据牧灵福传需要,发表训导性牧函或文告”。从教会教务发展需要出发,增加了“为地方教会提供交流牧灵、管理经验的平台”和“研究调配教区主教”内容。为了更加适应教会发展的新形势,增加了“神学思想建设”、“圣召培育”、教会内的“再培育工作”,以及“社会服务工作”,这些涉及教会自身建设和教会社会作用的内容,显示主教团今后工作的重点。
三、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为使“一会一团”决策、运作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将第三章的相关条款进行合并和调整。内容上按全国代表会议、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和主席联席会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名誉主席和顾问等条目重新梳理组织,使行文更加逻辑清晰,条理分明。爱国会第三章由原来的十七条增至二十一条,主教团第三章由原来的十五条增至二十一条,除少数新增的条款外,大部分均为原章程条款的调整与合并。
1. 为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团体的活力,对爱国会和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任期进行了明确规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对于主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见爱国会章程和主教团章程第二十四条)。同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2. 在两章程中均明确了有关增补、罢免和请辞常委、副主席和主席,选举代主席的条款,使章程规定进一步规范(爱国会章程见第十三条四款,主教团章程见第十三条)。
3.在主教团章程第九条,增加了“本团在信仰及福传事业上,依据主耶稣基督对宗徒们的派遣和圣神赋予宗徒们的权力,履行牧职使命,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上,与宗徒之长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共融;在社团组织上向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负责”的内容。这使主教团与代表会议的关系更加清晰,权力来源更加明确,同时表明中国天主教会与普世天主教会在信仰上是保持一致的。
4. 为了教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为更好地发挥德高望重的老一辈领袖的积极作用,在两个章程中,明确提出设立名誉主席和顾问,并就其产生的条件和作用明确规定(见爱国会和主教团章程第二十八条)。
5. 为使制度建设更加规范化,增加了主席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的规定,并补充了副主席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见爱国会和主教团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其他有关章节,基本未作修改和调整。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谢谢。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天主教爱国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Catholic Patriot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PA),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团结、带领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按照民主办教精神协助教务组织做好牧灵福传工作;引导全国神长教友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天主教界开展爱国主义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思想教育,保障教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2.发挥联系广大信教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带领全国神长教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3.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天主教界的合法权益。
4.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建立健全天主教有关规章制度,推动神学思想建设。
5.协助教务组织办好神学院校,做好天主教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6.创建和谐教堂,协助神职人员做好堂区工作,为广大信教群众服务。
7.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教会自养工作,为推进牧灵福传事业提供经济基础。
8.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兴办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带领广大神长教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9.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天主教界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10.加强与各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的联系,指导工作,沟通情况,积极调查研究,并为各省(区、市)爱国会提供服务。
第七条 本会做出涉及地方的决议,各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本会应予督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4.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与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共同决定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1.执行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2.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通过有关决议。
4.可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的提议,召开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全体委员和主教团全体成员联席会议,增补、罢免和请辞常委、副主席;罢免和请辞主席,选举代主席。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全体委员会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召开,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是本会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与主教团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会议,并决定召开、主持全体委员会,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文件。
2.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3.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5.必要时,可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的提议,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委员任期至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6.审议通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委可连选连任。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半年举行一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1.常委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会务工作。
2.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3.研究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4.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5.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2.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热心事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3.在天主教界内有较高声誉。
4.主席、副主席、当选时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或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与主教团主席共同主持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第二十五条 本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负责组织实施爱国会的日常工作任务。
4.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
1.名誉主席、顾问人选由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会议通过产生。
2.名誉主席、顾问人选除应具备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外,一般应从上届“一会一团”负责人中产生,当选时不受年龄和届数限制。
3.名誉主席、顾问列席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4.名誉主席、顾问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房产经租。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得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0年12月9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定名为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英文译名为:Bishops' Conference of Catholic Church in China。英文缩写为:BCCCC),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合称为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
第二条 本团为中国天主教的全国性教务领导机构。
第三条 本团宗旨为:以圣经和圣传为依据,本着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教会的传统和梵二大公会议精神,维护信德宝库,藉圣神赐予的恩宠,宣传福音,广扬圣教;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教会事务自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引导全国神长教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宗教和睦、世界和平作贡献,以促进国家、社会及人类的更大福祉。
第四条 本团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依法管理和国家民政部的社团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团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任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阐述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根据牧灵福传需要,发表训导性牧函或文告。
2.设置牧灵职务,制定牧灵规章,推进牧灵福传工作。为地方教会提供交流牧灵、管理经验的平台,依照梵二大公会议精神,推动教会牧灵福传的本地化。
3.审核批准教区民主选举的主教候任人,指导各教区主教祝圣工作。根据全国天主教和有关教区教务发展的需要,协商划分和调整教区,研究调配教区主教。
4.推进本土化神学思想建设,做好圣经等教会经书出版工作。
5.推动圣召培育工作,办好神哲学院、备修院和修女院,加强对教职人员的培养工作。
6.加强教会纪律,提高灵修素质,做好对教会圣秩人员、度献身生活人员和平信徒的再培育工作。
7.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对地方教会社会服务和慈善事业的支持和引导。
8.本团对外代表中国天主教会,积极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天主教会的友好交往。
第七条 本团的决议及制订的有关规章,各省(区、市)教务委员会和教区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本团应予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本团由全国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人。荣休主教可应邀列席相关会议。
第九条 本团在信仰及福传事业上,依据主耶稣基督对宗徒们的派遣和圣神赋予宗徒们的权力,履行牧职使命,在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上,与宗徒之长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共融;在社团组织上向中国天主教代表会议负责。代表会议的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章程。
2.听取和审议上一届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主教团联合作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4.审议和通过有关决议和决定。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本团常务委员会和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决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国会和教务委员会推荐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一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会议由本团常务委员会与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共同决定召开,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和主教团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必要时可根据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的提议,召开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全体成员和爱国会全体委员会联席会议,增补、罢免和请辞常委、副主席;罢免和请辞主席,选举代主席。
第十四条 本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执行代表会议和主教团全体会议的有关决议,推进教务工作的开展,处理有关事务。
神父当选为秘书长时,列席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2.决定召开并主持主教团全体成员会议。
3.审议提交主教团会议的文件。
4. 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和主教团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审议通过有关规章制度。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委可连选连任。常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团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主持召开,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亦可召集。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 主席和半数以上的常务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或主教团扩大会议时,可邀请教区长(神父)、男女修院院长、有关省(区、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人和神父、修女、教友代表列席参加,列席者只有咨询权,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团主席会议由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半年举行一次。主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
1.主教团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2.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程和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3.研究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年度计划。
4.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
5.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有关重大事宜,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得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举行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本着民主办教精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相互协商、共同决策”,推进牧灵福传事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信德坚固,热心事主,维护信仰宝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
3.在天主教界内有较大的影响。
4.主席、副主席当选时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当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主席负责领导常务委员会工作,召集主持主席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2.检查代表会议、主教团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4.与爱国会主席共同主持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主席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的,在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有法人代表资格。
本团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届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届期。
第二十五条 本团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秘书长在主席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责:
1.负责主教团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有关事宜,向主席提出召开这些会议的日期、议程的建议,主持起草有关会议文件。
2.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3.负责组织实施主教团的日常工作任务。
4.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团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名。
1.名誉主席、顾问人选由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会议通过产生。
2.名誉主席、顾问人选除应具备本章程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外,一般应从上届“一会一团”负责人中产生,当选时不受年龄和届数限制。
3.名誉主席、顾问列席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负责人联席会议。
4.名誉主席、顾问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的经费来源:
1.房产经租。
2.捐赠。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按照国家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章,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遵守国家财务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的资产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接受审计机关对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团修改的章程,在代表会议通过后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终止活动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9日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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